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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死刑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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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纠结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外国有个组织,叫大赦国际。这个组织在国内也算半个敏感词了。敌视中国政府同时反对一切形式死刑的组织当然不止这一家。这类组织总是在攻击中国政府的死刑政策。国内一些无聊的人也跟着呼应,总是在那里感慨:中国执行死刑的人数占世界死刑人数的四分之三,而中国人口只占世界的五分之一。就仿佛每一例死刑判决都是冤假错案一般。
而事实上呢,佘祥林赵作海之类的冤假错案无论怎么让人愤怒,始终只是极少数的特例。除了极端的冤案,那些被中国政府执行死刑的人,每一个人都其罪当诛,不可饶恕。中国虽然司法腐败严重,但还不到暗无天日的程度。至少我们要相信,被关在监狱里的人绝大多数是坏人,是真正的罪犯。他们是因为贪污盗窃杀人贩毒拐卖等罪行伤害了他人的利益被抓进来的。那些被判决死刑的人,是因为罪大恶极,触犯了国家刑律而被处决的。他们是李昌奎,而不是佘祥林。
减少佘祥林这类的冤假错案,重要的是司法的严谨和公正。而不是因噎废食,废除死刑。

一个国家的刑罚中是否有死刑,和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宗教、国民性有着莫大的关系。西方人多信基督耶稣,讲的是宽恕。神爱世人。中国人多信仰中国化的佛教、道教和以及一些贴近世俗的信仰,讲的是果报、天道。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所谓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天理循环。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如果做恶的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遭到恶报,那就是天道不彰,就是要逼迫老百姓替天行道。
中西方两种文化产生的不同的法制观念,谁也不比谁更高尚,既然我们不说他们虚伪伪善,他们也没权利说我们野蛮残忍。文化宗教上的事情,很难说清高低优劣。(在最近的李昌奎事件中,左派的孔庆东那些人虽然说话极不靠谱 ,但至少是快意恩仇;而右派的贺卫方、南方报系所表现出的愚昧冷血令人发指,他们一味的追随西方价值观,西方法学,只将同情施与加害者,只对罪犯讲人权,丝毫不体会被害者家人的痛苦心情。一味的兜售他们的观点,丝毫不为被害的个体着想。)

西方国家如此关心中国人的死刑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是出于对中国百姓的人权、生活的真心关切。欧美国家政府关注中国的死刑问题,大多数人、大多数时候,除了道德上的优越感,文化上的傲慢与偏见之外,最主要还是为了对中国政府进行政治讹诈。

而我们的政府在死刑的问题上还没有想明白。一味追随西方的价值观,一味的讲少杀慎杀,一味的控制死刑,以减少死刑的方式来表明中国人权的进步,却不知道长此以往,会给这个国家带来极大的混乱。

政府现在从上到下的强制控制死刑数量,这本身就是莫名其妙的。这为本就腐败不堪的中国司法部门在权利寻租、钱权交易、以权谋私方面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同样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罪犯,他们中将有一部分很幸运的活下来,那些家里有钱、有权、有背景的固然理所当然的不用死了。而那些在校大学生、城市户口的、会弹钢琴的、上学时候获过奖状的,以及像李昌奎那样莫名其妙的完全没有理由的也可能被保了下来,享受到“中国司法的进步”。而这对被执行死刑的另一部分人是相对不公平的。这会使中国的死刑变得犹如儿戏,为这个社会制造新的不公正。
而这种不公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同样是奸杀少女,奸杀城市女孩的罪犯被执行了死刑,而奸杀农村少女的那个罪犯被以少杀慎杀的名义保了下来。这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表面的理由自然是重视人权,彰显司法的进步,体现了法律柔性的一面。真实的原因自然是农村人好欺负,就算不判犯罪分子死刑,受害者家属也毫无办法,有冤无处申。既然上面压着非要减少死刑判决,自然减少这种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官不受贿,法律依然是不公正的。

所谓少杀慎杀的说法本来就是不正确的,慎杀是理所当然的。为什么要特意的少杀,为什么要为了少杀而少杀?为什么同样罪恶的犯罪分子、同样性质的罪行不能得到同样的判决?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所谓的少杀慎杀大多是极其滑稽的:同一个案子,重庆判死刑,云南判死缓;农村人判死刑,城里人判死缓;爸爸姓马的判死刑,爸爸姓李的判死缓;社会人员判死刑,在校大学生判死缓;法官发现自己老婆红杏出墙心情不好的时候判死刑,法官买彩票中了五块钱心情好的时候判死缓。

这种莫名其妙的毫无原则底线的少杀慎杀,恰恰彰显了中国法律最黑暗的一面,使许许多多的受害者家属受到第二次伤害。前些日子的李昌奎案件就是最好的明证。
如果不改善目前中国的死刑状况,长此以往,民怨必然沸腾,民众对中国的司法将会更加失望。而这种改善却不一定非要以少杀慎杀为前提。

送每一个该死的人上路吧。一个都不饶恕。


(先些天发过一次,网站有问题好像回档了,重发一遍。)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爱 于 2011-9-26 1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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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实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啊,死刑涉及人最重要的生命权,对死刑的任何讨论都是极为严肃和重要的,都说经济学领域注重预期效应,一件事可能本来不会出现,但在大家预期可能会出现之后可能就会直接促使这件事情发生,貌似这个理论还得过诺贝尔奖。实际上这个道理并不只存在于经济学领域,在社会学领域应该是同样存在的,死刑的存废对个体来讲是关乎生存与家庭的现实问题,对社会来讲就是个关乎社会基本价值观与道德观的体现,我们需要有预期死刑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底线,这是几千年来积累下来的最为强大的价值观,是对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维护,也是大多数人对社会价值的底线感知,人们需要死刑并不是喜欢没事杀人玩,而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基本安全的要求,这实际上应该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需求。西方国家废除死刑事实上有着非常深层次的社会需求与制度保障,政府与司法部门值得社会大众信任,能最大限度避免案件发生,而且对罪犯能够做到依法合理审判,社会价值观清晰,人们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有期徒刑事实上也能得到严格的施行,这才是废除死刑的先决条件,就像一些法学家说的,中国想要废除死刑先要有真正终身监禁的存在,那才是一切的一处
让一个人很快死去跟关在一个小黑屋度过余下的几十年,相信那个对罪犯的震慑力更强大大家心里都有数,要是让大家选把一个令人发指的杀人犯马上杀掉或者忍受孤独痛苦几十年,且生活完全没有希望,日子过得也很痛苦,很多人都会选择痛苦,因为这才是对于一个智慧生命的最大痛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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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要除去死刑的家伙,有没有想过受害者家人的感受,不是任何犯罪都要用上个,他们没有经历过孩子被人拐走,没有经历过自己的亲人被人杀害或是伤害,只有真正经历过这些而又放开的人才有资格提出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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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前提:“同态复仇”观念与法治相违背,任何人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并只能受法律约束,排除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
2、目的落空:死刑存在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剥夺生命的手段对罪犯产生抑制心理,迫使其打消犯罪年头,起到威慑作用。实践中,绝大多数死刑犯都对此有清楚地认识,抱着坚定的决心从事犯罪活动,因此死刑未能实现威慑作用。同时,过分强调打击犯罪,导致受害人的利益被忽视。
3、可替代性:刑罚的现实作用就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绝,使其难以重返社会,从这一点来说,死刑和其他刑罚区别不大,都能让罪犯付出代价。
总之,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惩罚过于严厉,应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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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楼 的帖子

你的理论看似有道理,实则全是主观臆想。
法律是人的法律,全民的观念如果都与“法治”相违背,那么错的是全民呢,还是法治?
第二点更是无稽之谈,你只看到了少数明知犯死罪还要去犯法的案例,却没想想有多少想去杀人因为怕死而放弃犯罪的案例。只因为没有发生,所以你就当死刑的震慑没起到效果。难道非要等到杀人不偿命的那一天,各种残杀,灭门等流血案件直线上升时,再去印证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吗?
另外,你所说的“过分强调打击犯罪,受害人的利益被忽视”不知指的是什么?难道只有巨额赔偿才是“利益”吗?对于受害者家属,能够抚慰他们的,或许只有剥夺施害者的命。才是对他们利益最大的维护。至于你所说的什么“可替代性”太苍白了。我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有人杀了你的儿子,然后再给你一个和你儿子差不多的孩子来“替代”,你愿意接受吗?有些东西不是替代能解决了的,你所说的“死刑和其他刑罚区别不大”这句话是很不负责任的,正如我所说的“两个儿子差别不大”一样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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