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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后感] 关于北京摔婴案我来说几句

无期和死刑也无太大区别,苟延残喘又何必,出来了人也废了,要是我,可能会求死,快意人生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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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韩磊刚出狱没多久就摔死个小孩!判无期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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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是否可以作为减刑理由,现在争议很大,因为这个很难界定,因为一旦认定,就意味着容易发脾气的人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照顾,因为他们所谓激情的概率更高。
这名犯罪分子由于还处于假释期间,而且属于累犯,这都是加刑的理由。现在有争议的事他是否是故意杀人,据他自己说,由于服刑很久,不认识这个是婴儿车,就看法官是否采信这个理由。
不过我觉得这个人不值得同情,开始时在媒体镜头前求死,然后又在判死刑后求生,求生是本能,用扮可怜假装求死的方式博同情无可厚非,但是这个人如此懂得利用一切手段为自己营造有利环境,说明挺聪明,这么聪明的人却说自己不认识婴儿车,或者抓住婴儿的时候说自己认为抓住的货物我很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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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雲 金币 +4 交流 2013-1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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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是犯罪的成本太低造成了二次犯罪,而且犯得这么没有底线,死刑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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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男人心里已经有了报复社会的暗示了,在喝了酒以后直接导致爆发出来,就算没有这个事件,如果以后这个男人结婚后再不如意还是会坑害别人的,判的对错我觉得不用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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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觉得你的观点是对的,你把自己的孩子摔死,我也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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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是这个道理,但是法律和道理有时候并不是一致的,这个事情已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了,大家都是义愤填膺,摔婴儿的人简直是人人得而诛之了,不判死刑都没法向社会交代。我想当时那个女人的态度肯定也不好,甚至是很恶劣,不然不至于让人去摔婴儿,说到底是两败俱伤,两方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为了当时一时的冲动,整个社会都是浮躁的社会,又怎么会多一个浮躁的人呢。法律加上法律,没有人情可讲,也许这就是法律的威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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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雲 金币 +3 交流 2013-11-10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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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很不支持国外的所谓激情犯罪,虽然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可犯罪就是犯罪没有借口可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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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楼上的一个观点很不赞同,楼上说的"不判死刑都没法向社会交代"这句话很荒谬,法律的真谛不在于对谁有交代,包有这点幻想的人很幼稚,法律不是道德,也不代表道德,

[ 本帖最后由 谢懈榭邂 于 2013-11-23 22: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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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ire23 于 2013-10-2 09:43 发表
不要动不动就拿西方那套,西方那套就是正义的,就是符合人类本性要求的么,看看挪威的杀人狂布雷维克,共致死77人、伤80多人。之后没有死刑的法律怎么判,将被单独关押在挪威首都奥斯陆郊外的高安全性监狱中,单独住 ...
法律不是正义,也不是真正公平的。法律是保证国家秩序的规则,既然制定了,就要遵守,不能有人情夹在里面,否则就没有权威性了,谁还会遵守?
挪威遵守了法律,没有判那个人死刑。中国也遵守了法律,判韩磊死刑。这两个事其实性质一样。
当然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刑法,但那也是修改以后的事了。现阶段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的。
据说杀人的80%以上都是激情犯罪,所以说冲动是魔鬼啊。
如果真要是对激情犯罪从轻发落的话,势必会增加犯罪。神经病是需要专家鉴定的,这个一时冲动,无法鉴定,而且也无法证实。
楼主还犯了以貌取人的错误,外表是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的。
死刑现在貌似在国际大趋势下有点过时,我也觉得取消死刑更人道些。
但是不管有没有死刑,法律的目的是保证遵纪守法的大多数的正常生活。
对违法者必须有所惩处,如果废除死刑,我希望能增加终身监禁,对这种经常冲动的,杀人可能性比较高的,进行终身监禁。
或者对他进行植入芯片,终身监控,比如禁止喝酒,禁止嗑药,禁止一切可能导致冲动行为。
如果想要喝酒什么的,就会电击,或者释放神经毒素,使他失去知觉,和行动能力,当然不会要命。
可能有人觉得这些手段更没人性,让人生不如死。
但是这只是为了保证让他不再犯罪,只要他正常生活,就不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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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雲 金币 +6 交流 2013-11-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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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漠视他人生命的人,那么整个社会必须有一个态度,漠视此人的生命。
  法律必须有一个共识,平等对待案件中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尤其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谁为死者说话?
  法律的意义,在于用条款规范人的行为,明确一点,加害人受到什样的判罚,是其作案的动机和行为造成的结果构成的,由这两者形成一个量刑的范围,其他因素影响判罚时是取上限还是下限。舆论与独立司法的关系,舆论只能用社会的力量监督这个过程使其更加的公正,而不能去影响司法本身。
  这个案子的监控本身就说明罪犯是冲着婴儿去的,而且其所作的辨护则明显是其根本就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的觉悟。
  怎么才叫挽回一个人,不是保其命,而是其作为一个“人”本身。任何无要件支撑的从轻和优待,只能让人更加的心存侥幸,更加不会去正视自己的错误。
  从任何一个侵害到他人的事件来说,我们衡量自己行为的后果,不是法律判罚我们会失去什么,而是被侵害的人和他的家人失去了什么,前者是法律的最低保障,后者才是为人之德,需要自己对自己行为作出心灵的审判。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日本福田孝行的案子,像楼主这样的辨护,和嫌犯辨护团有什么不同?这不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的尊严,仅仅是在表演自己优越而已——如果真的了解了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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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雲 金币 +5 交流 2013-12-1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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